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林昭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國良 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
106年度訴字第6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之
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為另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90號妨害名譽案件訴訟使用,聲請許可交付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3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9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件經本院於107年3月29日宣示判決,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7年7月10日宣示判決,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
聲請人遲至108年2月18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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