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3號原告 黃燈權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黃佩成 律師被告 劉玉蘭 訴訟代理人 張瑋麟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周宸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年5月27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爭執之法律關係,本院認仍有再審酌之必要,然基於目前為Covid-19疫情嚴重期間,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及造成疫情擴散之風險,於展延宣判期日方面確有必要,核屬重大理由等重大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