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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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8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預納本院派員赴台灣台南監獄借提、解還被告甲○○之提解費用新台幣玖仟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原告提起離婚等之訴,惟被告前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現在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本院需派員借提、解還被告,以便進行本件訴訟程序,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本院派員赴台灣台南監獄借提、解還被告之提解費用新台幣9,100元,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