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4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祐真邱瑀婕邱瑀涵邱承鉉 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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