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廖錦土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彭雅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
     ,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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