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除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除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202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6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94年度催字第3262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是至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1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D0000000-0 │ │1 │1000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2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D0000000-0 │ │1 │1000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3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D0000000-0 │ │1 │1000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4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D0000000-0 │ │1 │1000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5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9ND0000000-0 │ │1 │1000 │ ││ │: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6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007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 │1 │1000 │ │├──┼───────────────┼──────────────┼────┼───┼────┼───┤│008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009 │侑瑋衛星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