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鎮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更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鎮維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何鎮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假釋出監後,因刑期變更,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66810號函核准假釋應予維持,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2年3月18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