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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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移轉公司經營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98號原告 黃峙豪
黃詩涵 張琪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 律師被告上格華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程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公司經營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陳報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刑事案件偵查進度及結果:106年度偵字第14498號、9499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