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邱素貞 臺北市○○區○○街○○巷○○號8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抗告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該事件已終結,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30日具狀聲請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7號訴訟救助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經於聲請人聲請迴避前之107年3月12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上開事件既已終結,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從而,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合議庭法官迴避,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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