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萬福 代理人 張才 有債務人 楊登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470元,及自民國
10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1.59%)固定加碼1.13%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2.72%),暨自10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06,483元,及自107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目前為年息
1.59%)固定加碼0.53%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2.12%),暨自10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