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08號

原告佾岳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佾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采嫺

被告 蔡承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租金,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裁定,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7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