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原   告  陳祺暐
訴訟代理人  賴芷瑩
被   告  高依岑 (原名: 高嘉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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