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三0三號
聲請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0年十一月九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借用叁拾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即未繳納,尚欠本金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慧娟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F0~T40┌─────────────────────────────────────────────────────────┐│附表: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三0三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台南市○○區○○○段││一一三九│建│0│00│六六│十分之二││├─┼───┼────┼────┼────┼──────┼─┼──┼──┼──────┼───────┼──────┤│2│台南市○○區○○○段││一一四三─一│建│0│00│0九│十分之二││└─┴───┴────┴────┴────┴──────┴─┴──┴──┴──────┴───────┴──────┘~F0~T40┌─────────────────────────────────────────────────────────┐│附表(建物)︰九十三年度拍字第三0三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1│台南市○區○○○○段一│五層樓房│4│││││││││4│陽台鋼筋│7│平│全部││││0│北街七十號四│一三九、│鋼筋混凝│0│││││││││0│混凝土造│4│方│││││8│樓│一一四三│土造│.│││││││││.││.│公│││││││之一地號││7│││││││││7││2│尺│││││││││5│││││││││5││││││├─┴─┴──────┴────┴────┴─┴─┴─┴─┴─┴─┴─┴─┴─┴─┴────┴─┴─┴───┴───┤│「本建物之共同使用部份見八0三建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二00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