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00號上訴人 潘金松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829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毒偵字第16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其有自首情事,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斟酌被告有自首予以減輕,然亦有累犯應予加重情事,且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其犯罪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度已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尚無所據。此外原判決認事用法,復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上訴,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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