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7號上訴人丙○○
乙○○被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57號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①上訴人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壹拾元,②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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