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謝匡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楨 等間債務人異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90,000元,應徵裁判費194,072元,原告僅繳17萬元,尚餘24,072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072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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