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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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5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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