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5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玉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6,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