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35號
聲請人 湯德宗
訴訟代理人 許景鎰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號裁定,向憲法法
庭抗告,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審查庭一致決所為不受理決議
,應以憲法法庭整體得以合法組成為前提,始能合法行使職
權;惟憲法法庭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7名大法
官卸任以來,新任大法官未能及時遞補,意即未達法定出席
人數,並合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包含以審查庭作成不受理
決議之各項職權。是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號裁定
(聲請人誤載為114年度憲裁字第14號裁定)顯屬非法
裁定,侵害憲法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應予廢棄,俟新任大
法官就任,於憲法法庭達法定評議人數時,再重為裁判憲法
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
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
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楊惠欽
大法官陳忠五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碧莉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