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動產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湯炳榮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嘉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健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2,0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3,000元×3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4/37=1,8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