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83號聲請人陳芯
陳懿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柯德欣
陳嘉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2人主張被繼承人 柯順隆 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死亡,其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2人均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 柯博昇 、柯德欣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仍有 柯詠翔 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故被繼承人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柯詠翔,聲請人2人尚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2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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