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侵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62號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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