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債 務 人 許麗珠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死亡,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