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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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18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謝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001552,460元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1月1日止12.13%自113年11月2日起至114年8月1日止14.556%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2.1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