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4年3月23日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於84年9月19日以84年度上訴字第4812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438號,聲請狀誤載為第481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