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5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59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饒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59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41,184元│103年7月6日│││├──┼────────────┼───────────┤│自民國103年8月5日起延││002│3,947元│103年8月5日││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整;延滯第二個││003│1,167元│103年9月8日│18.98%│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004│1,167元│103年10月5日││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005│2,622元│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