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8號債權人 傅國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國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督促程序執行費用500元為何?是否係指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若是,已重複請求,已表明由債務人負擔,且程序費用不予計息。若非,請提出請求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24,5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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