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18號抗告人 黃淑娥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所為之108年度司票字第80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1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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