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4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延壽丁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豊義 住臺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影本(約定年息之部分)。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