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筱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助字第28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固有明文。惟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諭知有罪判決,於主文內有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筱慧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74號判處拘役3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院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就本件聲明異議案件並無管轄權,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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