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8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4日上午1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申請前注意事項、連線作業通用查詢單及信用卡消費交
易明細表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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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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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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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參萬伍仟玖佰│95年07月22日起│14.625﹪│95年08月2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零伍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壹拾貳萬捌仟捌佰│96年03月08日起│18.25﹪│96年03月08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參拾參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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