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鋐銘選任辯護人曾培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鋐銘自民國壹佰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鋐銘因涉犯強盜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於本件涉犯3次強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00年10月25日屆滿。茲本案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應自100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