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專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上字第48號上訴人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輔佐人 徐金澤 被上訴人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江成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彭洪英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