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告 恩至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慶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 鍾慶文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二、據原告於114年6月18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表示,被告鍾慶文於113年11月1日歿,其直系卑親屬 鍾華宜鍾定興鍾定融鍾采瑄黃偉杰黃苡甯黃苡菲鍾艾淩潘禹岑 全拋棄繼承,另父母、大姊、二姊早已歿,其三姊 鍾園香 亦拋棄繼承,剩配偶 鍾邱素娥 及四妹 王鍾鳳英 為繼承人,請說明大哥 鍾建庭 (113年11月16歿)、二哥 鍾慶雲 為何未能成為被告鍾慶雲之繼承人?若漏列,再補大哥鍾建庭(113年11月16歿)、二哥鍾慶雲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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