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慶福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 鍾慶文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二、據原告於114年6月18日民事陳報暨聲請狀表示,被告鍾慶文於113年11月1日歿,其直系卑親屬 鍾華宜 、 鍾定興 、 鍾定融 、 鍾采瑄 、 黃偉杰 、 黃苡甯 、 黃苡菲 、 鍾艾淩 、 潘禹岑 全拋棄繼承,另父母、大姊、二姊早已歿,其三姊 鍾園香 亦拋棄繼承,剩配偶 鍾邱素娥 及四妹 王鍾鳳英 為繼承人,請說明大哥 鍾建庭 (113年11月16歿)、二哥 鍾慶雲 為何未能成為被告鍾慶雲之繼承人?若漏列,再補大哥鍾建庭(113年11月16歿)、二哥鍾慶雲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