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94號),受刑人亦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2月26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3834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173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在案(嗣經最高法院受理非常上訴,以96年台非字第215號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茲檢察官及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吳啟民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