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90號債權人 何麗雲 債務人 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00,000元│98年6月1日起至│百分之5││││1││清償日止││無│無│├─┼─────────┼──────────┼──────┼──────────┼──────────────┤││200,000元│98年7月1日起至│百分之5││││2││清償日止││無│無│├─┼─────────┼──────────┼──────┼──────────┼──────────────┤││200,000元│98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5│無│││3││清償日止│││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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