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152號
原告 劉家宏
被告 周效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效雄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