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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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55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清堂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6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毀損罪,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業與告訴人 張塏佳 於民國109年7月27日當庭調解成立,且履行調解條件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年7月27日審判筆錄、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希鴻偵查起訴,檢察官呂俊儒、盧慧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6471號被告高清堂男6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與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109年度偵字第9493號、第10218號、第10974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清堂前因多次毀棄損壞、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同年7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9年4月17日12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道00號旁機車格,持美工刀割破張塏佳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致該機車坐墊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張塏佳。
二、案經張塏佳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清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塏佳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9張、車損照片2張、車籍詳細資料報表1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高清堂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高清堂前涉犯毀棄損壞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493號、第10218號、第10974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056號(壬股)審理中,有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犯本件之毀棄損壞罪嫌,屬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之案件,爰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本案有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檢察官林希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婉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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