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埔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黃志強
被 告 曾于嘉
曾中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附表:
┌──┬─────┬────────┬────┬──────────┐
│編號│本金餘額│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
││(新臺幣)││││
├──┼─────┼────────┼────┼──────────┤
│1│68,413元│自107年3月1日│1.15%│自107年4月2日起至│
│││起至107年10月1││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日止││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自107年10月2日│2.15%│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起至清償日止││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