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權登記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 律師被告盛揚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耿豪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股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00一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為股權之登記,惟訴外人賀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華公司)已對原告請求登記之股權聲請假處分,且賀華公司並就上開股權之爭議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由該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01號民事事件審理中,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0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蕭興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