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號抗告人 林美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范桂源 間因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8年7月29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聲明對於判決表示不服者,係僅就對相對人范桂源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核屬家事非訟事件,應依抗告程序審理。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