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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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坤棋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木松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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