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建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建廷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盧建廷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峪至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