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告 黃景寧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林正偉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