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9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示之各罪經接續執行合計為2年2月之刑期(不含前因撤銷假釋之殘刑1月又29日),受刑人自99年5月22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1年7月28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5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55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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