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聲請人 江茂宗
江啟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 江張玲 之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二、請提出 江素秋江素貞江美惠江美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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