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七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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