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正杰
曾裔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17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一)被告胡正杰與告訴人林 柏宏 原係同事,因細故心生嫌隙,遂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下午11時23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即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留言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以此方式損害 林柏宏 之名譽;(二)被告曾裔涵與林柏宏亦係同事,因細故心生嫌隙,遂自100年9月28日下午10時22分許,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即臉書)社群網站上公開留言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以此方式損害林柏宏之名譽。嗣經林柏宏於100年12月15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境內其所任職之公司內上網發現。案經被害人林柏宏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柏宏告訴被告胡正杰、曾裔涵公然侮辱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名,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林柏宏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當庭以言詞及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附表一:
┌───────┬───────────────────────┐│時間│留言內容│├───────┼───────────────────────┤│100年8月25日│以為只有你有憂鬱症啊我也睡不著壓力大││下午11時23分│但我不像你這個爛草莓縮頭烏龜我必須去面對│││只有你家人擔心你啊我的家人也很擔心我你知道嗎│││沒有肩膀的人在我眼中就是沒用的人│││(CocoChin:又吵架了)│││屁ㄌ是在講 阿宏 啦....關我屁事│└───────┴───────────────────────┘附表二:
┌───────┬───────────────────────┐│時間│留言內容│├───────┼───────────────────────┤│100年9月28日│你真的很爛真的很賤,扶不起的 阿斗 爛泥扶不上牆,││下午10時22分│叫你垃圾真的沒錯!拷垃圾都比你有價值,不爽來找│││我我 曾小希 ,我等你!│├───────┼───────────────────────┤│100年9月28日│姓林名柏宏我就是在說你,我是曾小希本尊有不爽來││下午10時44分│找我,還有有任何人要幫他出頭也直接來找我,話是│││我說的我一併處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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