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賴籥蕊 (即 賴碧暖 即王賴碧暖)被告 黃玉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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