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字第10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叄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依法逮捕之人
脫逃,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
6行前段應更正為○○○區○○○路與南京西路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51條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161條第1項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