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3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永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二)新臺幣陸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